关于深化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于2010年6月22号到23号在北京举行
这次会议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央召开的首次林业工作会议,会议系统研究新形势下林业改革发展的机遇,全面部署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推动我国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三农”特别是林业发展滞后问题的一项举措;是以解决农民得实惠为根本要求,依法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依法保障农民权益,进一步解决和发展生产力;是农村重要生产资料再分配、内部利益再分配的重大改革
一、集体林权的基本问题(一)集体林权的概念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集体林权是指集体组织对本单位的森林资源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集体林权是一个集合概念,通常理解为是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组合而成的权利,其中林地所有权归劳动群众共同享有,而林地使用权可与林地所有权相分离,在集体林承包经营中,经营者行使的是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所有权性质不变
这种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相对于以往高度统一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而言,有一定的优越性,在充分保证林地使用权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可以有效解决集体林经营中的责权利相统一问题
(二)我国对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的探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一直处于探索之中,历经分林到户、山林入社、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林业“三定”(划定自留山、确定责任山、稳定山林权)四次变革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2003年以来,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率先开展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七分山”承包到农户,实现“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