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报有关要求一、工伤认定的申报(一)伤害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般伤害事故在72小时内、重大伤亡事故在24小时内,按照《事故伤害报告表》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按照上报时限报省级工伤认定行政主管部门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其基层单位或受伤者及其代理人收集工伤认定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直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直属单位应成立工伤初审小组,负责对工伤的初审
(四)通过初审,符合工伤上报条件的,直属单位应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五)成立工伤认定申报小组,负责对直属单位上报工伤的审查工作
(六)通过认定申报小组审查后,安全主管部门应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工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当地省级工伤认定机构对公司的职工伤害或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
(八)工伤认定后,安全主管部门将及时通知工伤人员所在的直属单位
(九)基层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单位申报时限或个人对单位审查结果有疑义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省级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工伤认定材料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工伤认定材料应包括:《事故伤害报告表》、《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分析报告》、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受伤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事故伤害报告表》一式2份,由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相应单位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另附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