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XX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修正)(1995年6月15日XX省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XX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防治水害,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本市一切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第三条(免予申请范围)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非生产、经营性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0立米以下的;(二)在本市灌区外为零星农田灌溉取水;(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免予或者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XX省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负责本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地表水取水许可的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水资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资源办)具体负责本市地表水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XX省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负责本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具体负责本市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XX省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市地矿局)负责协同对本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批权限)下列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利局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一)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