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研究(历史系07级历史二班尚生平2007071216745000)【内容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国家的民族政策,它是国家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办法和措施。在历史上,土司制度曾经起到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今它已淹没在历史长河中,成为我们的记忆,继往开来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表面上看,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从历史考察的角度说,中国作为多民族的国家,历代所实施的民族政策不可能截然分割,虽非一脉相承,但一定程度上是有继承性的。历代任何执掌权利的阶级、阶层或者个人,都希望有一个适应国情、适应时代的民族政策,既为我用,又为促进民族的稳定、团结和振兴服务。【关键词】土司制度民族区域自治以夷治夷共同繁荣(一)从两种制度的发展来看以制度的起源作为两者比较的起点,是研究事物性质的一条重要途径,重要原理。当代著名哲学家克里普克在论述本质时指出:“一个对象的起源对这个对象来说是本质的。”我认为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也毫不例外。中原政府通过土官治理少数民族的做法,最早见于儒家经典《易·观·象辞》云:“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礼记·王制》云:“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易俗,刚柔轻重,迟速异弃,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1]这是中国几千年以来一以贯之的“因俗而治”思想滥觞和理论依据。战国秦第1页共17页汉时期,汉武帝“以兵临滇,滇举国降,请治吏入朝,于是以为益州郡,赐滇王王印,复长其民。”[2]并且还设立了特殊的道和初郡来管理少数民族。三国时期,诸葛亮“七擒猛获,”平定南中骚乱后,为继续进行“隆中策”中“防务在北”的战略,采取“怀柔之策”来笼络少数民族,以安定西南夷大后方。于是任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倾向蜀国的大姓当官。用“平南中功居最多”的李恢为建宁太守,用所谓“执忠绝城”的吕凯为云南郡太守。以上由土人治土,“以夷治夷”的史事,我们从中窥探出。“封建朝廷与少数民族上层互为所用,相互勾结来统治各族人民。”唐宋时期,羁縻政策得到全面推广。唐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广设羁縻州县,据谭其骧先生统计唐王朝先后在东北、北方、西南与南方设置了885个羁縻府州。[3]羁縻州虽有较大自治权力,都督、刺史也由原部族首领担任,并且可以世袭,但是这些都督和刺史必须由中央任命,同时还取消了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可汗”的称号,在经济方面则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如在羁縻州县基本不收赋税,只是象征意义上的收取一点,宋代继承唐制,继续推行羁縻制度。羁縻政策的作用和意义是重大的。它有助于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对巩固国家的统一和促使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团结壮大,增进各民族的融合和相互了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元代在总结历代王朝特别是总结唐宋王朝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在实施民族政策方面有了新的发展,这就是在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创立了“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始有土司之名。盛于明代的土司制度,乃是“踵元故事,大为恢拓”的结果。[4]元代的土司制度已基本完备。土司职官有宣慰、安抚、招讨、长司诸司,土官职官有总管、土府、土州、土县等。这些职官除“总管”仅元代设置外,其它职官名称也在后来的明清两代一直沿用。[5]元代土司制度不仅设置职名,而且围绕土司制度所采取的措施也丰富了土司制度的内容。元代在少数民族中、上级地方政权中“参用其土人为之,”大批引用土人为官,而在基层单位则实行以“土酋为官”的政策。“参第2页共17页用土人、以土酋为官”即是实行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实行土司制度的第一个重要措施。在云南也不例外,据载元世祖忽必烈平定云南后,招降各民族地区酋长,即皆设土官管辖。[6]元代在土司的承袭、升迁、惩罚、朝贡、纳赋、军事等方面,都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表明土司作为一种制度已经逐渐完善。例如,土司的任命而言,就包括了赐予印章、虎符、金字圆符等信物,其目的在于强化其权力,更好的为中央王朝效劳,即所谓“俾符以王官旌节,统摄其部落。”元代土司成为“一代之制”,对明、清土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产生了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