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无害化管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简称POPs)是具有高毒性、持久性、易于在生物体内聚集和长距离迁移及沉积、对源头附近或远处的环境和人体产生损害的有机化合物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POPs公约)中首批受控的有包括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滴滴涕、多氯联苯、二恶英、呋喃12种POPs
我国对POPs的管理可追溯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对含多氯联苯的电力电容器的管理以及对滴滴涕农药的管理
我国签署加入了POPs公约,并于2004年11月1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我国POPs的管理开始与国际接轨,进入全面履约的阶段
正在制定的系列淘汰和替代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家计划和行动方案中,对POPs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1公约对我国POPs无害化管理的指导作用(1)
在POPs公约第六条中列出了POPs废物的范围:①由公约附件A(消除清单,包括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和多氯联苯)或附件B(限制清单,滴滴涕)中所列化学品构成的或含有上述类化学品的库存;②由附件A、附件B或附件C(非故意生产清单,包括二恶英和呋喃、六氯苯和多氯联苯)所列某化学品构成的、含有此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包括即将变成废物的物品
公约明确要求应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包括库存化学品在内的POPs废物,确保废物:①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②以销毁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成分或使之发生永久质变的方式予以处置;并且③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回收、再循环、再生、直接再利用或替代使用的处置行为;④不得违反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和指南进行跨越国界的运输〔2〕
这些要求是指导各国履行公约义务的重要依据
我国历史上曾经工业化生产和大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