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XX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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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不离不弃现在反而自己却做不到╮XX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9日15时18分106主题分类:资源能源计划物价“水资源”XX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XX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秀岩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XX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XX省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塘和涝池中的水的;(二)农村牧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取水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