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零报告”制度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系统实行突发事件信息零报告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3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处置工作,省局决定实行突发事件信息零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内容和标准(一)信息报告种类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2、火灾、水灾、汛情、地质灾害等灾害。3、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传染病疫情、危险化学品丢失等事件。4、粮食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事件等社会经济类事件。5、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群体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等。(二)信息报告标准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分级标准参见《XX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三)信息报告内容信息内容必须做到客观真实、要素齐备、简明扼要、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报告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24小时内发生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和预警等信息的汇总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损失情况、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报送格式见附件1。如当日未发生符合报告标准的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事项时,进行零报告。报送格式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