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化铝厂机动车辆管理办法1范围1
1本标准规定了第一氧化铝厂车辆的使用、维修原则、办法和要求
2本制度所指的“车辆”包括以下设备:1、轿车、工具车
2、装载机、推土机
3、小四轮、小翻斗
1装备能源科职责⑴装备能源科是全分厂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机动车辆的方针、政策、法规
⑵负责第一氧化铝厂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做好建立台账、封存、启封、调拨、报废更新和残值的处理工作
⑶负责机动车辆购买保险和理赔工作
⑷负责机动车辆大修计划的编排、实施、验收、决算及修理费用1000元以上的外委零修业务
⑸负责机动车辆备件的采购、保管和收发工作
⑹代表第一氧化铝厂联系、协调、办理与地方管理、执法部门(交通局、运管所、环保局及交警大队)的有关业务
2使用单位职责⑴贯彻分厂机动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⑵根据生产实际,合理调度、组织好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搞好成本核算,发挥汽车车辆的最佳效能
⑶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使机动车辆的技术管理规章落实到实处;负责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档案并认真填写
⑷负责机动车辆零修和维护工作,提高车辆完好率
⑸负责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和费用的办理
⑹配合交警大队和农机部门搞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3车辆管理3
1运行管理3
1车辆运行前装备应齐全完好3
1经常性装备应符合GB7285—87《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2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等特殊货物,适应季节性运行和特殊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3运输危险货物时,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2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3
1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严禁超载运行
2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1988年颁发的《汽车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