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长假制度的思考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思考陶世祥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和矛盾日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约性瓶颈
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来看,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仍将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因此,必须不断探究制度供给的新思路,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强化法律制度的保护功能
界定土地征用目的和范围,明确“公共利益”范围标准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概括性规定,对公共利益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操作困难
公共利益的标准首先应该严格界定在教育、卫生、慈善、环境保护、国防建设、水利改造等方面,国家为了保证此类项目的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征收被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
各地在进行土地征收时,为便于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国家土地征收法规为根据,拟订适合当地特点的法规或条例;其次,在界定公共利益时,也可以依靠法院的具体判例形成的合法性审查为“公益”观形成司法判例性质上的补充;此外,公共利益应该以土地征收的结果能否使公共获取公共占有的利益为标准
征收主体重新定位,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政府既是征地制度的供给者,又是征地制度的需求者
如果政府受利益驱使,运用行政权力扩大征收范围、压低赔偿金额,侵害农民利益,势必会影响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唯一的征地审核及裁定机构,征地目的的审批由政府承担,如被征地单位或其他主体对征地目的审批不服而申诉的,裁决主体为行政机关,不利于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及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而成立专门的土地征收委员会,独立于政府机关,有效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完善土地征收相关法律程序,体现征地过程民主公正
我国现有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缺少完整系统的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
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权利的前提,完善的征收程序,能够有效限制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