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陪审员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实验0901班张曼缇2009101011论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慎重“草根化”————从河南开封农民工陪审员的任命谈起一、引例:2007年4月19日,XX省XX县区13名农民工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据XX县区法院院长李佩生介绍,由于XX县区近年来有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多,因此选任农民工当陪审员有利于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的解决。此13名陪审员是XX县区人民法院在全县挑选了10家民营企业,让其推荐人选,经面试、考核最终确定的。他们都来自生产一线,分别从事电焊、纺织、厨师、建筑等工作。1XX县区人民法院此举一经报道,引来了法学界有关人民陪审制度应走向平民化还是精英化的一片热议。对此,笔者认为,通过此例反映出的争议并非在于“平民化”还是“精英化”,而在于人民陪审员是否应走向“草根化”。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观点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慎重“草根化”。二、概念辨析:针对这一案例,更多学者探讨问题的立足点在陪审制度平民化与精英化之争。其两种对立观点的基本争论之一是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陪审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陪审决定》)中第3条“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展开的。主张精英化的学者认为,该条应完全贯彻落实,使具有高学历的社会精英来参与司法审判活动2;而主张平民化的学者则认为,不应对陪审员的学历有所限制。剔除司法精英主义,使普通民众有机会担任人民陪审员。3然而,笔者认为,主张精英化的学者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等同于精英阶层是存在概念上的问题的。根据第三版《新华词典》对于“精英”的释义,精英是指一项或多项领域上的优秀人才和领导者,如学者、专家等。“精英”一词的概念应是与“平民”相对立的杰出群体。而在高等教育普及的今天,仅2010年一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届毕业生就突破了两千万4,恐怕持精英主义论的学者概念下所谓的“精英”也属于平民阶层,只不过是具有高学历的平民。而持平民主义观念的学者也存在这类概念上的认识错误,即不应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平民排除在平民概念之外,而单纯认为平民只限于低素质、低文化群体。据此,笔者不在概念错误的基础上就精英化还是平民化展开探讨,而是提出“草根化”这一新的概念。所谓草根属于平民阶层中的一个群体,是指未接受过高等教育、文化素质较低、法制与权利意识相对薄弱的弱势群体。此概念主要针对受过大学专科以上高等教育、拥有一定文化素质与法制意识的非草根群体提出,而非仅针对精英阶层提出。本文立足于论证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时,应慎重选择走向草根化的趋势。三、理由与分析:12引自张锐:《XX县区13名农民工任陪审员学界争议其文化程度》,搜狐新闻网,2007年5月23日引自李文:《论司法制度的精英化》,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3引自王冬冬:《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走向平民化》,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5期4详见中国国家教育部《高招调查报告发布》,2010年12月28日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实验0901班张曼缇20091010112007年以来,由本文引例引发的争论实质的焦点问题之一是是否应放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让更多低学历、低文化素质的草根阶层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笔者在下文中试图从民事讼法的内在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制度价值出发,结合《陪审决定》,进行论证。(一)诉讼效益价值是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性价值要求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性价值是诉讼价值主体活动内在需要所形成的价值。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诉讼效益价值。从时间成本来讲,诉讼效益价值即是追求以最小的时间损耗来达到解决纠纷的司法效果。目前,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现状中,诉讼效率低下是实践中众多问题之首。“从全国来看,在司法队伍缩小的同时,法院接案数目每年都不断增加。大陆法院去年接案787万件,而2003年为586万件,2000年为535万件。而从2000年到去年,中国的法官人数减少了13%。”5这就要求法官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结时间,以此来实现诉讼的效益价值。提高司法效率的迫切性要求合议庭中的法官与陪审员实现良好的互动与配合关系。陪审员利用自己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