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护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及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遵循开发利用、保护与节约并举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按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取水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可以委托其直属单位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划用水管理第五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的预测、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六条取水人应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年度用水计划用包括以下内容:(一)按规定填写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二)申报用水计划的合理性分析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应在开始取水前一个月,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该年度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取水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人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同时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还应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取水许可证监督管理机关在收到取水人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审批的有关内容;(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是否落实
第八条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取水许可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