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发布单位】XX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20号【发布日期】2009-02-25【生效日期】2009-02-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市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2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范围和幅度(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部分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
我市XX县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35元提高到285元;本溪、XX县区县政府所在镇由190元提高到235元,其它乡镇由170元提高到215元
部分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对象,在原享受分类救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大学(含大专)在读学生在原享受分类救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我市XX县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100元提高到1400元,本第1页共3页溪、XX县区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300元
(三)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由每人每年2900元提高到3200元
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全额享受,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在享受原供养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00元
二、资金筹集(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的筹集
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部分分类救助标准所需资金,扣除省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本煤公司和桓仁铜锌矿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