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
三、职责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审查、执行,并负有监督领导职责;2)、行政部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办理事务;四、控制程序(一)员工工伤保险管理1、工伤范围认定1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1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1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1
4患职业病的;1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1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1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1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1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1
2酗酒导致伤亡的;1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保险待遇项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