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黑龙江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准确实施,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农垦、森工、铁路、民航、交通等系统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照《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管辖区消防监督基础数据库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他单位基础情况档案,掌握辖区各类单位数量和相关基本情况
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监督检查、分级监督检查的原则,逐步由分级监督检查向属地监督检查过渡,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属地监督检查
属地监督检查由县(区)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监督检查范围及拟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行政管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一次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发现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其申报
不申报的,不影响将其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六条市(地)级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应当组织消防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准予上岗
县(区)级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指导
第七条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八条每名监督检查人员每年实际用于监督检查的有效工作日不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应少于70日
县(区)级公安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