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xx〕52号)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20xx〕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员工
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保证措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员工(包括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证明,否则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缴费费率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缴费主体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五、缴费方式总承包企业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的复印件,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经审核后,总承包企业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该建筑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缴费后,需携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