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时买烟意外死亡家属为工伤认定打5年官司5年前的12月6日,南宁市上林县某公司门卫樊某上班时,到厂区对面代销店买烟返回途中,遭遇车祸死亡
樊某买烟出事,到底算不算工伤
在樊某去世的5年中,围绕他是否属于工伤,樊某家属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南宁市人社局)展开“拉锯战”,先后打了4场官司
南宁市人社局两次作出不予认定樊某为工伤的决定,直到法院再次判决要求该局重新作出决定,今年11月,南宁市人社局最终作出认定樊某为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买烟遇车祸身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他出事时,我们的女儿才10岁,现在女儿都15岁了
这5年,我们母女过得很辛苦,好在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也算是一种安慰
”12月6日,樊某的妻子卢女士说起这5年来的维权路,几次哽咽流泪
卢女士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出事那年樊某刚满40岁,他是上林县某公司的门卫
20xx年12月6日,樊某上小夜班,上班时间是从当天下午4时到次日凌晨2时,共10个小时
当晚8时32分许,樊某到厂区对面的代销店买烟,返回厂区的途中,被路过的小车撞到,不幸身亡
樊某死亡后,20xx年12月29日,他所在的公司向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对樊某进行工伤认定
该公司认为,樊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遇车祸意外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而南宁市人社局在调查后,20xx年2月1日,对樊某的意外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该局的理由是,樊某生前是某公司招录的仓库保卫员,樊某的死亡地点是在与其工作职责范围无关的厂区外,不是工作地点,樊某的死亡是因其外出买烟返回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也不是因为其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意外伤害所致
因此,樊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对于该决定,卢女士及其家人不服,随后向南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
一审判决:买烟非履行工作职责,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