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躲狗受伤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算工伤
“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法院能灵活适用法律,维护我的权益,让我看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阿丽(化名)激动地说
近日,阿丽拿到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这让她又看到了工伤认定的希望
20xx年6月
阿丽像往常一样,骑着两轮电动车上班,突然一条野狗跑了出来,躲避不及的阿丽从电动车上摔下受伤
经医院诊断,阿丽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侧小指基底骨折
于是,阿丽通过公司向某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由于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阿丽无法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某人社局认定阿丽是自身驾驶车辆过程中,车辆失控导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于是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阿丽不服,将某人社局起诉至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后认为,阿丽驾驶两轮电动车因躲避野狗时车辆失控,致其受伤,该情形并非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某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驳回阿丽的诉讼请求
阿丽不服,向乌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该案交警部门未确定阿丽的事故责任,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对不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举证,即举证证实阿丽在本次涉案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作出阿丽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认定,此认定是明确的价值判断
某人社局在未对涉案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形下,作出认定阿丽不属于工伤的行政行为,显属主要证据不足
”乌市中院行政庭法官张海军说
他同时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