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日期】20xx-01-01【实施日期】20xx-01-01青海省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调剂金是指由各统筹地区按规定比例上解到省级集中管理,用于调剂和补助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工伤保险调剂金是工伤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统筹地区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后的1个月内,在上年度完成扩面任务和征缴任务的基础上,按实际征缴额的8%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次性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结余可累计使用,利息并入调剂金
第五条根据统筹地区基金缺口情况,从工伤保险调剂金中按上解额度的5倍以内调剂;调剂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
第六条统筹地区申请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按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二)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工伤保险费征缴率90%以上;(三)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并运行管理正常;(四)启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后基金仍不能保证支付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统筹地区,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申请调剂的报告
申请报告应具备下列内容:(一)基金出现缺口的原因;(二)当年基金征缴和支付情况;(三)启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情况;(四)需要调剂的数额;(五)申请调剂金的用途
第八条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接到统筹地区申请调剂的报告后,通过核实申请条件确定调剂意见,在省财政专户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剂金拨付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并监督检查调剂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