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领导和业务保安部室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矿开展深化安全整治活动,按照公司关于继续深化安全整治的要求,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按照“四定”的原则落实整改期限和责任人
为进一步规范事故隐患管理程序,提升隐患排查、控制、整改的水平,矿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总工程师负责制和隐患整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矿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监控,实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跟踪监督和验收制度,并进行档案化管理,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又重复出现的,按工作失职进行责任追究
矿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于每月底将《月度矿井事故隐患排查表》及上月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安检部,由矿安检部进行监控和验收
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安检部负责复查和验收,复查和验收必须签署意见,并对复查结果负责
二、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成员:矿副总以上干部、安检部部长、矿调度室主任、技术部长、设备部
三、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小组领导职责1、矿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总工程师负责制和隐患整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分管副总为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具体责任人
3、隐患整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
矿长对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把安全整治责任落实到分管矿领导
分管矿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随时组织职能单位研究问题,采取得力措施,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4、各职能单位针对矿现场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上存在的事故隐患,在业务范围内积极组织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做到在规定的限期内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