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1
3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适用本预案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主要包括:(1)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3)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4)锅炉爆炸事故;(5)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6)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4事故分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并结合本区实际,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三级
1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50人(含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2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9人,或者受伤1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