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开撤银行账户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4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的通知》(银发[1994]255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用于核算“单位”经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市政府等文件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开立的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确需支取现金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第四条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属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条“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到银行开立各类存款账户
第六条“单位”开立的各类银行存款账户需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申请和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健全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第七条基本存款账户
除国家有规定要求外,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基本建设资金存款账户,统一纳入我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律按专用存款账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