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1
1编制目的有效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警报,提高防御自然灾害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等,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1)舟山市责任区内(含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下同)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应急工作;(2)舟山市责任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虽未与气象条件有直接关联,但其相关处置、救援行动需要气象保障;(3)突发公共事件虽未在舟山市责任区内,但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相关气象协助保障
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属地负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部门联动、按责分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会参与,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的原则
二等级标准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浙政办发〔2005〕112号),气象灾害按照影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相关标准之一达到即为达到该等级
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