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就业被认定工伤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非法就业,其在上班途中受伤经申请又被认定为工伤,现其非法就业所在的公司起诉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工伤认定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该案中第三人聂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原告四川某出国事务公司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故判决撤销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被告限期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xx年9月,该案中的第三人聂某取得外国国籍,次年10月底,其与原告四川某出国事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海外升学顾问工作,期限为三年
20xx年6月中旬,成都市外国专家局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载明聂某在成都某教育中心工作,期限为两年
当年8月1日19时左右,聂某在成都市内横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近端、左腓骨下段、左第3-5、7肋骨骨折,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等,交管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次年3月,其向成都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交于次月被认定为工伤
原告起诉认为,聂某取得外国国籍后,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其于20xx年通过旅游签证入境中国,并以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中国居民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聂某与原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工伤认定应予撤销
庭审中另查明,聂某20xx年8月5日注销户口,当月11日取得居留许可
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被告作出工伤认定虽程序合法,但聂某取得外国国籍后,一直在国外工作,且无证据证明其一直在中国居住,因此其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具有中国国籍,同时根据我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聂某最初在我国就业未按规定取得就业许可证,之后虽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但其就业的用人单位又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不一致,存在违反我国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事实,故第三人聂某与原告公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