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爆炸,保障小区人员和财产安全,遵照《机关
事业业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的使用
运输危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腐蚀品;(1)业主
物业由于装饰装修
设备设施维护
试验等活动需要使用危险品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秩序维护部申请,采取严格的防火
防爆措施并配备足够
相应的灭火器材;(2)下列物品禁止进入小区,必须进入时应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雷管
导爆索等具有爆炸能力和杀伤性军用
民用物品;具有放射性材料;剧毒;(3)在使用危险品的现场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的标志和使用材料的名称
爆炸极限等特性
监护人的姓名;不得将危险品倾倒至下水管道
垃圾站点以及其它部位;现场应定量使用危险物品
并将多余危险品按规定储存
放置;(4)使用现场应消除火种
高温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条件;不得同时或在同一现场使用相互抵触的危险品;(5)使用人应设法消除危险品引发的异味
挥发等影响人身健康和潜在的火灾和爆炸,必要时协调物业公司协助处理;(6)得到准许进入小区的危险物品应分批,并确保储存容器密闭
安全泄压装置完好、有效,由消防电梯进入预定位置,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在小区公共部位
危险场所临时存放,并确保在搬运
装卸过程中轻拿轻放,因故危险品泄露,应及时报告物业保安部门,并及时控制危险品的泄露
采取安全措施;(7)不得在小区地下空间使用罐装液化气体做饭
取暖及储存,必须使用时应经过严格的审批;(8)使用的危险品应持有合格证明
检验报告,并按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使用;(9)载有危险物品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