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筑工地综合治理标准1
1为规范建筑工地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所称建筑工地,包括新(改、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等所形成的施工场地
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和村庄三类
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
1清洁化标准2
1建成区工地入口5米范围内应当无渣土和碎砖乱石,工地周边50米内应当无建筑垃圾,施工场地出口外道路100米内应当无渣土污染
2建成区工地施工围墙不得有积尘,每50米不得有超过1处的痰迹、污垢;企业标志、“五牌一图”(即工程简介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标牌、安全生产措施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措施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下同
)和其他公告牌等不得有积尘等污垢;墙体上出现的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应当及时清除
3办公区、生活区每日保洁不少于2次,并随时保持清洁
4施工机械和工地内附设的垃圾桶、灯具、电架箱等设施定时清洁,不得有积尘、污泥、痰迹等污垢;离开工地的车辆,其车轮不得夹带明显渣土
5工地内无高空抛撤垃圾、渣土现象;运输垃圾渣土的各类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并采用全封闭车厢或四面围护的车厢,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施工现场实施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