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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秩序化、优美化、规章制度化”标准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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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筑工地综合治理标准1.总则1.1为规范建筑工地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所称建筑工地,包括新(改、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等所形成的施工场地。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和村庄三类。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2.城市2.1清洁化标准2.1.1建成区工地入口5米范围内应当无渣土和碎砖乱石,工地周边50米内应当无建筑垃圾,施工场地出口外道路100米内应当无渣土污染。2.1.2建成区工地施工围墙不得有积尘,每50米不得有超过1处的痰迹、污垢;企业标志、“五牌一图”(即工程简介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标牌、安全生产措施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措施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下同。)和其他公告牌等不得有积尘等污垢;墙体上出现的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应当及时清除。2.1.3办公区、生活区每日保洁不少于2次,并随时保持清洁。2.1.4施工机械和工地内附设的垃圾桶、灯具、电架箱等设施定时清洁,不得有积尘、污泥、痰迹等污垢;离开工地的车辆,其车轮不得夹带明显渣土。2.1.5工地内无高空抛撤垃圾、渣土现象;运输垃圾渣土的各类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并采用全封闭车厢或四面围护的车厢,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2.1.6施工现场实施严格的烟尘控制措施,每日洒水不得少于2次,并确保施工设备、车辆尾气的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2.2秩序化标准2.2.1施工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医院、学校等车流人流密集地段的距离应不小于70米;出入口5米范围内应当硬化,并应设置明显醒目的警示标志。2.2.2施工围墙或围挡保持连续、封闭,主要路段和各景观主干道设置的围墙或围挡高度不低于2.0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墙或围挡材料应采用砌体或定型板材,确保坚固、稳定。施工人员的加工、制作等活动必须在围墙或围挡内进行。2.2.3工地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划分清晰、整体布局有序,不同区域间布置了明显的隔离或警示标志设施;根据施工需要布置的门卫室、厕所和开水房等建筑类型齐全、通风采光良好。2.2.4办公与生活环境管理规范,办公室内布置整齐,文件资料归类存放。炊事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上岗穿(戴)工作服(帽)。2.2.5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组织有序(一)施工现场各种告示牌、广告牌等安装牢固、字迹清楚醒目。(二)施工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架空或埋入地下,不得在场地或楼地面表面上随意乱接乱拖。(三)各种材料和施工机具设备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分类齐整堆放,不得在工地围墙或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粉尘材料实施入库保管。(四)在建工程超出施工围墙高度、已搭设外脚手架和大面积支模的工程现场,所使用的钢管外表面应当使用防锈油漆见新,剪刀撑和防护栏应当刷统一以红白或黄黑油漆相间作为标识,同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挂上醒目的安全警示标牌。(五)按批准时间进行施工作业,并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标准实施噪音控制;混凝土由封闭罐运输进入,不得设置现场混凝土搅拌站。(六)施工场地应设置带盖垃圾桶,产生的废土和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统一收集、集中密封外运,并按批准的时间、线路运输,在指定的地点倾倒,不得随意处置。(七)废弃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泥浆类污水应进行沉淀后集中排放;其他污水和废水应当实施集中处理、定点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废水不得直接排放。2.3优美化标准2.3.1工地入口大门外观形象应保持简洁大方。2.3.2施工围墙应采用白色作为底色,墙体上布置的标语、宣传画等内容应保持完整、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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