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全市管道燃气临时管治方案为有效防范管道燃气企业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我市燃气正常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满足居民生活与工业、农业、交通需要,支持和保障社会经济进展,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其实施若干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3工作原则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管道燃气因各种原因产生必要组织实施临时管理(接管)的事件
统筹兼顾,协调处置
各级政府部门在市管道燃气临时监管应急程序指导下,密切协调,统筹兼顾,服从调配,形成合力,保障重点
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坚持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时做好管道燃气临时管理、接管应急,保障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4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因违法行为、破产,或单方提出解除协议造成的事件
工业企业为生产、生活配套的自用燃气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需要的用气,不适用本预案,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临时管理、接管规定及形成条件第1页共8页一、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许可证,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进行招标等工作,确定新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并组织实施临时管理:(一)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二)转让或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设施、设备的;(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四)擅自停业、歇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临时管理期间,被收回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接受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