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治理
气瓶是一种盛装气体的挪动式压力容器,作为特种设备已纳入国务院2003年3月公布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治理的范畴
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4月发布了《气瓶平安监察规定》
《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气瓶的平安监察,保证气瓶的平安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平安
《规定》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气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八个环节的治理要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至2002年底全国在用气瓶总数为8974
61万只,其中液化石油气瓶为8001
13万只,占气瓶总数的89
液化石油气瓶数量特别大,在人民生活和工农业消费中广泛使用,必须确保其制造质量和充装、使用的平安
本文仅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治理为题,浅谈学习《条例》和《规定》的体会
《条例》、《规定》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条件和从事的充装活动作出了规定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治理相造就的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治理相习惯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平安设备和一定的气体储存才能,并可以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平安技术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治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平安使用气瓶进展指导,提供效劳
按照《气瓶平安监察规定》,气瓶应按照有关平安技术标准和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进展充装规定的气体
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符合必备的条件,获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履行对气平平安面负责、对气瓶的充装平安负责等义务,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当地质监部门考核,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