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发〔2008〕24号关于印发《新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国有政策性银行新疆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新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促进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新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保证《实施细则》顺利实施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工作任务,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地准备申请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好监管费的缴纳和代缴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清理和换证工作
二、落实《实施细则》时间安排落实《实施细则》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4月23日至7月31日,清理现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并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简称“许可证”);第二阶段自8月1日起开始受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工作
三、现有兼业代理机构换证的相关事项4月23日至6月1日,保险公司对与本公司存在代理关系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清理,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新疆保监局统一申请换发许可证;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或一级分支机构对辖内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进行清理,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新疆保监局统一申请换发许可证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实施细则》要求缴纳监管费,凭缴费凭证向新疆保监局领取新许可证
2008年7月31日起,未按本通知要求换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自动失效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新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申请第二节资格变更及延续第三节资格终止第三章代理关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