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全文篇一:烟草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消费、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征询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O年三月二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消费、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按照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假设干征询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消费、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消费、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分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分
销售明知是假冒别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分
伪造、擅自制造别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分
违犯国家烟草专卖治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消费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运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运营罪定罪处分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到达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到达十五万元以上的,以消费、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