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加气站运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运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第二章平安治理
第三条平安组织
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平安员和有关人中参加的平安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平安治理工作
加气站每班应设平安员,负责监视检查平安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加气站应按《消防平安治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平安教育
加气站员工应经平安、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平安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平安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平安教育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定期开展平安活动和考评;
厍气站内进展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平安合同(协议),明确平安责任,落实平安措施,对施工人员进展平安教育
第五条平安措施
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平安治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展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