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因车祸死亡,作为其胞姐可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征询:我弟弟是钟山县某镇五保户,平时居住在该镇敬老院。今年3月份他在公路边行走时被一辆摩托车碰撞致当场死亡。我弟弟生于1952年,因个人缘故他终生都没有娶妻生子,我是他同胞姐姐,也是他幸存在世的唯一亲人。经交警部门认定,我弟弟在该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现在涉及到赔偿征询题需要起诉,请征询我作为一个早年外嫁的姐姐,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广西钟山卢某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征询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恳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缘故直截了当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那么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首先,你作为受害人的同胞姐姐,是近亲属行列中的一员,你是有权利向肇事司机提起赔偿主张的,但是因你弟弟是“五保户”,这个情况比较特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言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言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因此,只有在你弟弟没有与镇敬老院签订扶养协议,亦没有关于其财产处置的任何商定时,现在你作为他唯一的胞姐才能因此享有获得赔偿的实体权利,向肇事司机提起诉讼。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