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瓶治理规定为标准公司液化气石油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的治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46号]《气瓶平安监察规定》,结合公司气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YSP-15和YSP-50型液化气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全过程的治理
1.消费运转部为气瓶的主管部门,组织气瓶检验和报废鉴定工作
平安环保部为气瓶平安监视部门,负责气瓶平安使用、运送和充装、储存等过程中的平安监视工作
器材部门负责气瓶的采购、验收工作
4.市场开发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审验工作
5.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气瓶台帐,负责气瓶平安使用、维护、检验、储存、报废、新购等详细治理工作
供气中心负责在用气瓶充装,备用气瓶(空瓶)存放和报废气瓶处置工作
第三条气瓶购置与验收
1.气瓶按实际需求购置,需用单位执行物资器材需求打算上报程序,物资部门施行采购
2.气瓶验收:气瓶到货后,物资部门组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供给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
3.验收材料:供给商交验气瓶量,需具备以下材料:
(一)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标识;
(二)使用说明书;
(三)出厂合格证;
(四)制造质量证明书
4.验收实物:每只气瓶配2只防碰胶圈,气瓶本体颜色为灰(或灰蓝)色,外观质量全新,无碰撞痕迹
第四条气瓶充装
1.充装频次与时间:原那么上充装每周2-3次,即:每周一、三、五开机充装
2.充装前,供气中心指定专人对充装的气瓶进展外观检查,内容为:气瓶外观质量是否完好、防震胶圈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角阀(附件)是否完好
3.气瓶充装中和充装后,操作人员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