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工程财务代理委托协议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工程财务代理委托协议甲方:财政部乙方:代理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贷款国政府主管机构名称)签署的贷款协议(或会谈纪要),……(贷款国名称)同意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金额和币种)的政府贷款用于(工程名称)
……(省级财政部门名称,以下简称借款人)按照《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治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确定该工程为第一类贷款工程
按照借款人的推荐,财政部(以下简称甲方)审核同意该工程由……(代理银行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负责外国政府贷款的财务代理工作
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按照甲方提供或乙方与贷款国金融机构为该工程签署的对外金融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将贷款转贷给借款人
乙方不对工程进展评估,不承担贷款还本付息风险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一)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交以下文件:1.甲方关于同意该工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批复;2.省级以上计划部门或经贸部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或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3.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由银行列明详细内容)
(二)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
在审查文件时,假设觉察征询题而无法办理转贷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三)代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
在转贷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将转贷协议草本报甲方确认,并在转贷协议签订后将副本报送甲方备案
(四)建立必备的工程档案
(五)按照借款人或借款人委托的采购公司提交的申请,按对外金融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办理贷款项下提款手续,并按照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的提款回单,负责贷款的账务记录并通知借款人
(六)按转贷协议的商定通知借款人归还本息及支付费用
(七)按对外金融协议的要求,办理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对外支付
(八)受甲方委托对工程施行进展财务监视
(九)如借款人未能按转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