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0页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条款代号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节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第2页共20页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0页ZL-1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
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应受处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商品为食品、种子、农药、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且涉及消费者人数较多的;(4)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6)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A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且销售的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产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处以货值金额0
5倍以下罚款B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且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产品货值在1
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处以货值金额的0
4倍以下罚款C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且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产品货值在1
5万元以下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处以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