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总库平安消费费用使用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建立总库平安消费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平安消费费用治理,保障总库平安消费资金投入,维护总库、职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平安消费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物资总库辖区内直截了当从建立工程施工、危险品储存、交通运输、皮带运输作业的科室以及外协单位单位适用本方法。第二章平安费用的使用第三条总库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开展严重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二)平安消费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平安评价)、征询、标准化建立支出;(三)装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四)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五)平安设备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六)装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七)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备设备支出,包括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备设备支出;(八)其他与平安消费直截了当相关的支出。第四条在本方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总库应当将平安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科室、平安消费主管部门对总库平安消费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到达平安消费标准所需的支出。第三章监视治理第五条总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平安费用治理方法,明确平安费用使用的程序,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费用。第六条总库应当加强平安费用治理,编制年度平安费用使用打算,纳入总库财务预算。总库年度平安费用使用打算和上一年平安费用使用情况按照治理权限报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第七条总库提取的平安费用属于总库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方式对其进展集中治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附那么第八条本方法由总库安环科负责解释。第九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