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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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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涉及社会保险的调解问题当调解涉及社会保险问题时:(参照梁勇诉潍坊中狮制药有限公司一案)1、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10000元,其中包括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补缴的1996年9月至2004年3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滞纳金;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在30日之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相应社会保险补缴手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收取,一并缴纳。裁决书中的审理查明:1、阐明事实、依法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相统一;2、对于证据必须要质证,并在裁决书中体现质证的结果和事实结果;3、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要相统一;4、所有申请在裁决中都应指明不能笼统的驳回其它诉讼请求。支持或者不支持都应当列明:例如: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要分清情况,如何解除双方协商,还是因为严重违纪被公司除名抑或因为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合同而离职。5、法律条文要完整引用,不能解释法条;6、对于被申请人的答辩采不采用要做一下说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问题1、如何认定问题: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认定劳动关系立案时:立案时,劳动者是否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开庭裁决时:当缺席裁决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申请人对事实的陈述,认定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到庭,但是不举证时:被申请人到庭举证(工资表、考勤表),但是证据中没有申请人时:首先要看一下工资表是否符合《XX省工资支付办第1页共4页法》,工资表应当支付原始工资凭证。工资表证据:若工资表是真的,符合财务凭证,但申请人认为是假的时(例如认为是签字假的),则要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鉴定。若提供的工资表、考勤表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认定为未提交。不符合要求的证据不能采用,不符合证据规则、举证要求的证据,视为无效证据。被申请人除提供原始财务工资表外,还可以提供银行发放回执。财务凭证和银行发放回执要相统一。考勤表:考勤表申请人质证,若是假的,则真的为什么样的,可以找证人或者是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双方相互质证认定。证据集中在只看考勤表时,如何认定考勤表的真假。有证据时可以就证据进行质证,一方没有证据或是双方都没有时,可以列举事实举证。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中的第二条: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口述事实能否作为裁决依据,申请人可以陈述一系列与被申请人相关的事实等问题。可以按常理推断,根据法理、常理问题进行裁决。缺席裁决时: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理,其中对于被申请人的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要严格审查,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必须载明,同时要对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法的溯及力问题在《劳动法》背景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违约,是否应付违约金。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劳动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应该继续履行。因此劳动者应该支付违约金;二、此种情况下,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应支付违约金。理由。《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等不溯及既往,当为第2页共4页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而《劳动合同法》第25条即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的特别规定,可以溯及既往。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该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故对于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规定,不应理解为新法生效之前依法制定的劳动合同在新法生效之后都无条件履行,对于合同中违法的条款应按无效处理。附。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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