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劳动保障部分)的通知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就业培训处、厅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5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的要求,现将《云南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劳动保障部分)》(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转发你们,请按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我省劳动保障服务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积极做好劳动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国务院作出一项重大决策,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
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是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和省统计局制定的《报表制度》的要求,服务业统计调查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统计机构按“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劳动保障部门服务业统计的对象为我省全部劳动保障行政事业(经办)法人单位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法人单位
我省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领导,积极完成好工作任务;同时,为我省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业的发展提供统计信息和政策依据
二、分工原则和报送程序我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做好劳动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州市劳动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厅就业培训处负责全省所有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鉴定机构法人单位的统计汇总工作;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全省劳动保障服务业统计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具体工作程序为:(一)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程序1.各州市劳动保障局所属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基层服务业报表;2.州市劳动保障局汇总局属法人单位报表和所属各县上报的全州(市)劳动保障服务业报表,将汇总表连同全州的全部基层报表(复印件)装订后报省厅规划财务处;(二)省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