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罐车装卸液运转治理制度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罐车装卸液的平安治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1.物流公司的罐车(以下简称罐车)须向市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申请《上海市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后方能使用。2.罐车应符合JT3130-88《汽车危险物资运输规那么》的有关规定。3.罐车车辆标志必须符合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物资车辆标志》的规定。4.车辆的排气管应采纳前置式,安装火星熄灭装置,随车装备相应灭火器材,车辆须安装可靠的导除静电装置。5.汽车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获得国家质检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得搭乘汽车罐车。6.带泵罐车的卸液装置每半年至少进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须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7.带泵罐车须专车专用“(用于加气站),不同意挪作他用。8.罐车随车人员每日对卸液装置须进展平安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管路系统、泵、流量计、紧急迫断阀、球阀等)并记录。9.在装卸液过程中须加强现场监护,罐车随车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做好记录。10.物流公司须对罐车随车人员进展平安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预案的演练等。11.罐车在外单位卸液时,需要求对方提供合格的卸液软管检验报告,如对方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应回绝卸液。12.储配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按照对卸车台的装卸软管定期进展校验,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时采纳气压试验,试验压力2.7MPa。装卸软管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选用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13.分公司的泵房操作工须持证上岗,在装卸液过程不得擅离现场。14.分公司须制定完好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上海液化石油气运营200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