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04]18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厦门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市环保局:厦环综[2004]003号文悉。鉴于我市1999年修订的《厦门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适应国家环保法规及海湾型生态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经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你局上报新修订的《厦门环境功能区划》。新的功能区划修订本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九月七日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二次修订)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二ОО四年七月目录1.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目的、依据与原则…………………………11.1目的………………………………………………………………11.2依据………………………………………………………………11.3原则………………………………………………………………22.功能区划范围与方法……………………………………………32.1适用范围…………………………………………………………32.2区划方法…………………………………………………………33.环境功能区划结果………………………………………………33.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33.2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73.3水环境功能区划………………………………………………144.环境功能区划实施………………………………………………27附:图1厦门市行政区划示意图图2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图3厦门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图图4厦门城市道路交通干线噪声适用图图5厦门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前言《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1996年首次发布,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2月以厦府[1996]综040号文批复实施,1999年作第一次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18日以厦府[1999]综008号文批准实施,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根据厦门市由海岛型城市向海湾型生态城市转变的战略目标,在原有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环保法规及我市当前建设海湾型生态城市发展战略的经济、社会需要,对环境功能区的范围、使用功能、目标值进行适当调整,分期控制。近期为2004-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二次修订)1.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目的、依据与原则1.1目的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纳入《厦门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1.2依据1.2.1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修订本);●《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16号文《关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0日;●《厦门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厦门市环保局,2002年6月;●《厦门市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实施纲要》,2002年11月;●行政区边界线划定,根据2003年5月国务院对厦门市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以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03年7月编1制的《厦门市地图》的行政边界资料。此外,还参考厦门市规划局和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3年进行的《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组2003年10月送审的《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1.2.2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的,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本环境功能区划(文本)的各方都应自觉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HJ1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1.3原则●以城市生态环境特征为基础,选择最能反映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城市生态环境指标体系。●以城市生态系统的理论为指导。●从整体性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采用动态区划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