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用卡诈骗罪的疑难问题研究提纲选题的根据:1)说明本选题的理论、实际意义2)综述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1
选题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业务在我国蓬勃兴起,它不仅是银行与储户间的信用凭证,更是一种为使用者带来便捷、高效的新型消费凭证
但同时,随之而来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在近年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与传统信用卡相比,在目前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的大环境下,信用卡承载了更多信息,其用途也更加多样化,新形式的信用卡犯罪也呈现出“网络钓鱼”、非法获取并使用持卡人信息、仿冒他人进行虚假网络交易、网上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等新手段
近年来,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实施网络信用卡犯罪的案件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
当前,我国银行卡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
自1985年6月中国银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中银卡以来,我国的银行卡业务迅速发展,截至2008年底,我国银行卡发卡总量超过18亿张,境内联网商户达到118万户,联网POS机达到185万台,联网ATM机近16万台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恶性发展,势必对我国不断发展的信用卡业务造成负面影响,最终也会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面对信用卡诈骗罪出现的新情况,我国刑法的规定稍显滞后,第196条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并不能涵括此类新出现的犯罪形式,法律适用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学者主张在原有基础上对法条进行完善而不是另设一新罪名
因为刑法上的信用卡概念可以完全不同于商事法律
后者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凭证,而在刑法领域这样区分则没有实质意义,也就是说该罪名应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网络环境下的信用卡诈骗罪往往出现人与机器,也即电子代理人打交道的情况,由于电子代理人只能在预先设定的程序的技术结构内工作这一特征,因此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应直接归属于其背后的个人或法律主体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电子资金
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