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服务指南(2010年3月修订)一、征收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一次足额预缴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征收对象如下:1.水泥生产企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3.机场、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4.水利、电力、矿业等建设工程项目
5.其它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
二、设定征收的法律依据1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第六条;2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3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4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2号,2000年6月8日广东省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5
广东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第三条;6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恢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通知》(深建材规[2009]1号)
三、征收数量及方式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标准为每吨4元
建设单位向龙岗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龙岗区建设局执行征收
水泥使用总量的核定办法如下:1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注册单位预算的《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水泥使用量和填充墙体面积明细表》(见附表),载明建设工程砂浆、混凝土、水泥使用量和填充墙体面积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注册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砂浆、混凝土、水泥使用量和填充墙体面积
若发现所提供的材料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