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理2002年第3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理
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二○○二年六月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根据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在境内进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适用本
本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以下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展:(一)水运工程的工程总在3000万以上;(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展干预
第六条水运工程监理监视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理
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监视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监视理
、自治区、直辖人民交通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监视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监视理
长江航务理根据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监视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之前进展
拟进展施工监理的水运工程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已被批准;(二)建立资金已经落实;(三)施工监理已编制完毕并按本的有关规定经交通主部门批准
第八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人应当是按照本规定提出工程并进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该工程的工程法人或者建立(以下简称人)
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可以自行事宜:(一)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理、概理、财务理才能;(二)有组织编制和标底的才能;(三)有对者进展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才能
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