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立运转平安要求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的平安治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平安,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治理规定》、《城市燃气平安治理规定》、《气瓶平安监察规定》、《气瓶平安监察规程》和《城镇燃气设计标准》等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平安要求
第二条本平安要求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灌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
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瓶装供给站
关于具有储存、灌装和供给才能的液化石油气单位同时应符合《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给站平安要求》
第三条本平安要求包括总那么、站址选择及平面布置、平安设备、设备要求、运转治理、平安治理制度
第二章站址选择及平面布置
第四条储灌厂(站)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第五条储灌厂(站)应布置在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区等地区
第六条储灌厂(站)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
合《城镇燃气设计标准》第6
第七条储灌厂(站)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消费区
(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
消费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储罐区、灌装区、生活区依次布置
站区四周和消费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阔的汽车回车场地
第八条储灌厂(站)的消费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储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