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基层团组织的积极性,对在各项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团支部给予表彰奖励;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在全校团支部中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我校共青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评选表彰和激励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先进团支部”的评选表彰
第三条评选表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先进团支部评选标准第四条团支部组建一年以上,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
支部成员整体素质高,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会管理,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全心全意为团员青年服务,对团员青年有感召力和影响力,受到团员青年的拥护
是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的团支部领导核心
第五条团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学期制定工作计划,及时记录支部工作台帐并做好总结
支部工作制度健全有效,资料保存完整
第六条团支部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团员大会,能开展寓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主题团日活动
第七条团支部能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团员教育管理、团员教育评议、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优”)和团费收缴等常规工作
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全体团员能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有良好的班风学风,团员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精神风貌,无受处分团员
第三章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第九条先进团支部评选由校团委下达指标,各分团委(团总支)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团支部根据校团委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分团委
各分团委根据各团支部申报材料及平时考核情况,召开分团委全委扩大会议,民主确定先进团支部获奖单位,并报校团委审核
第十一条校团委在对各单位上报先进团支部进行审核后,议定拟表彰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确定获奖单位
第四章表彰与奖励第十二条校团委将通过一定形式对先进团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