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新闻稿司法院大法官于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举行之第一三四五次会议中,就陈0扁为羁押等案件,认台湾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七号刑事裁定,所适用之法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一条,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处务规程第四条第二项,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点第十点及第四十三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有违反宪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八十条及第八十一条之疑义,声请解释宪法暨暂时处分案,作成释字第六六五号解释
解释文一、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点第十点及第四十三点规定,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尚无违背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于被告犯该款规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于此范围内,该条款规定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与宪法第八条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及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尚无抵触
三、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项关于检察官对于审判中法院所为停止羁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规定部分,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并无不符
四、本件关于声请命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停止审理九十七年度金瞩重诉字第一号刑事案件,改依该法院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分案结果进行审理之暂时处分部分,已无审酌必要;关于声请命该法院立即停止羁押声请人之暂时处分部分,核与本院释字第五八五号及第五九九号解释意旨不符,均应予驳回
解释理由书一、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点第十点及第四十三点规定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障人民之诉讼权,其核心内容在于人民之权益遭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依正当法律程序公平审判,以获得及时有效之救济
为确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审判,宪法第八十条并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