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为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公司所得税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开展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结合纳税人日常咨询较多的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局整理归纳了《2009年度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作为2009年度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辅导材料
今后上级税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一、关于公司收入管理的若干问题⒈问:某公司2009年度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公司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公司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公司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公司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某公司是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⒉问:核定征收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答: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公司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