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总结重点概述劳动力【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人身性、储蓄性、储存短期性、不可间断性、不可分割性、可重复和不可收回劳动的分类:1职业劳动【报酬是主要来源除外:义工,无偿工】2受雇劳动【受雇人的身份】3集体劳动【由雇主组织指挥,以雇主的名义从事的劳动】4从属性劳动【受雇主约束,从属地位,意志受雇主支配】5自由劳动【虽受雇主支配,但具有人身自由】劳动关系【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认定标志:实质: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即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形式:劳动合同,工作证,员工名册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2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劳务关系属于产品交换关系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组织成员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在组织上无从属关系
4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的使用权,表现为给付劳动行为,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的条件,劳务提供者有义务给付劳务行为的成果或使用价值,有权获得劳务费——劳动合同法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第1页共18页的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起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11条规定【劳动合同未规定劳动者工资的,按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未订立的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从,除公务员以外的劳动关系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非合同劳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