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魏某,女,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住xx市云阳县高阳镇
委托代理人谭凌云,xx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效劳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30日出生,住xx市云阳县巴阳镇
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xx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梁迎春担任审讯长,与人民陪审员代敦凤、薛媛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展审讯,适用一般程序并于20xx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
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凌云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逾期(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2月13日在云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因婚前缺乏必要的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发觉被告性格十分孤僻,跟任何人几乎没有交流被告长期沉迷于网络小说,曾连续几天上午不归家
20xx年3月中旬,被告对原告说“我走了”,原告以为被告是去上班,后来才明白被告一去不回
近一年来,原告和被告的家人多方寻找被告,不断没有他的音讯
故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xx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婚后不断在万州开店做防盗网生意
被告于20xx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联络
上述事实,除有原告的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调查证人王先育、王先禹的笔录、出庭证人康开珍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
本案原告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现已分居且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