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上海红绿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高甲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红绿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甲。委托代理人张瑾,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志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乙。委托代理人张瑾,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志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红绿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绿登公司)因与上诉人高甲、上诉人高乙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宝民二(商)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18日,红绿登公司与高甲签订一份《承包协议书》,约定由高甲承包经营红绿登公司从事车辆维修业务。该协议约定:1、承包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共六年零两个月;2、承包经营场所为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某号内的修理车间等厂房及车间外的空场地(附有平面图);3、红绿登公司将其主要生产设备(附有清单)按六年折旧提供给高甲使用,由高甲负责维护保养,六年后归高甲所有,如承包期间丢失或损坏后不能修复的,应一次性交清剩余年度的折旧费,而办公用品(亦附有清单)则免费提供给高甲使用;4、高甲在承包期间自行添置的设备、工具和办公及生活物品等归其所有,承包期满不再承包时,高甲有权自行处置;5、高甲在承包期间为方便经营可对厂区作适当改造,但是不得破坏原始结构,对增加的固定设施,在承包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恢复原状,不能拆走的固定设施则归红绿登公司所有;6、红绿登公司将其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发票、银行账号及各种印章(附有清单)等无偿提供给高甲经营使用,但公章、发票和证照证书应由红绿登公司指派专人至高甲处加以管理,高甲及其工作人员每次使用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必须登记签名,必须合法、规范地使用,特别不得以红绿登公司的名义私刻公章及对外提供担保和签订虚假合同;7、高甲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定点维修协议除外)或者重大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征得红绿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签订;8、承包费的金额为每三年环比递增5%,前三年每年支付人民币2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三年每年支付29.4万元,以后依此类推,支付方式为每半年一付,先付后用,协议签订当日由高甲支付定金5万元,2006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15日前双方进行交接,高甲并在五日内一次性付清2006年度上半年承包费和设备折旧费,下半年费用在第六个月末即2006年10月底前予以付清,以后依此类推,如高甲逾期不付,红绿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按每日0.1%的比例向高甲收取滞纳金,超过15天不付,红绿登公司可按违约行为终止承包协议。双方并在该协议中特别约定:1、为了确保合法经营,降低承包经营风险,由高甲向红绿登公司上交10万元经营风险保证金,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如发生高甲私刻红绿登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及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因其违约而被提前终止承包协议等情况,红绿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没收该经营风险保证金,承包期结束后,如高甲并未出现明显违约行为,又不欠红绿登公司其他债务,则红绿登公司应将该款全额予以退还,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2、红绿登公司收到高甲的承包费后必须按时向上述经营场所的出租人缴纳场地租赁费,如拖欠不缴,致使高甲停止经营的,高甲有权要求红绿登公司退回承包费,并由红绿登公司向其赔偿全年的承包费;3、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承包协议,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按当年度承包费的50%赔偿给守约方,如造成实际损失大于该约定的,则按实际损失计算等。除上述内容外,双方当事人在该承包协议中还对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亦作了相应的约定。该承包协议除由红绿登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某及高甲签字并加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