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李先生五千万离婚财产分割案上诉代理词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xx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先生的委托,指派我们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调阅了一审案卷,调取了一些新证据,并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对本案有了比拟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生之子李xx应由上诉人抚养
被上诉人张女士先在1999-2000年与前夫婚姻未解除期间,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后在2003年初与陈福成同居至与上诉人结婚之日(2005年2月1日),并与陈xx公开同居至今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上诉人如抚养李某,对其身心健康极为不利
反之,上诉人李先生是一个爱岗敬业、关爱家庭的爱国台商,人品较好
故双方之子女李某应由上诉人李先生抚养,方能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二、一审法院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结婚登记认定为“补办结婚登记”,是明显的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补办结婚登记是一项特别程序,有其特别的适用条件和要求
依照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标准》(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可见,补办结婚登记是一项特别程序,有其特别的适用条件和要求,即必须填写的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因而,推断到底是否为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看婚姻当事人的登记行为是否属于特别的补办结婚登记程序,而不能只听婚姻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否那么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其次,在湖南省民政厅提供的两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并没有《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而只有《结婚登记声明书》
事实上,2005年2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上诉人仅仅是为了能够给予非婚生子李某一个准正的名份,才在被上诉人的恳求、哄骗下去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
此前,双方也没有所谓的同居关系
再次,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